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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荒唐的事故责任是如何被推翻的
[ 2008-1-11 10:51:00 | By: 天上草原 ]
 

公安交警荒唐的事故责任是如何被推翻的

案件承办人:宝玉,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过律师长达一年的代理申诉和诉讼,2007127日,奈曼旗公安局在通辽市交警支队的督办下,对仁沁桑布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最终撤销了2007123日作出的由死者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重新作出20071350号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案情事实

2007111日下午四点左右,仁沁桑布从所在单位奈曼旗职业高中驾摩托车回家,当行至大镇东明仁路镇东烘炉北门门东自南向北的公路时,仁沁桑布在非机动车道上自南向北靠右行驶时,与在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的张忠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带一挂车)在向右急转弯进入路东的烘炉北门口时因没有避让靠右同行的直行车辆,将正在驾驶摩托车靠右行驶的仁沁桑布从左侧连车带人撞倒,仁沁桑布被撞后当即被弹出去倒在货车车头前,被认定是当即死亡。而摩托车则被货车碾轧,被卷进车身底下。当时在现场的有很多等客车的人徐作义、道布、苏和等现场目击证人都目睹了这一事故发生全过程。事故发生后,当即向公安交警大队报案,公安交警大队接案后来到事故现场,对现场及现场痕迹进行勘验,尤其是是对自卸货车车头底部碾压摩托车时形成的多达七处的刮擦痕迹进行拍照取证。无牌照肇事货车和被撞损毁的摩托车也都被运到交警大队。但时间不长,交警部门就对无牌照肇事车放行。

故意改变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书

    从以上事故现场和从摩托车受损方位和货车底部的撞擦痕来看,事故成因是非常明显的,是货车在向右急转弯时没有避让同向行驶的直行车辆时从摩托车的左侧造成的。并且当时还是有很多目击证人在场证实这一事故发生的过程。在责任认定没有作出之前,死者家属找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位在场的目击证人徐作义时,遭到承办人隋继富的拒绝,我们就只好回去等待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

但就是这样一个是非分明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是另外一种结果,让家属感到吃惊,也让所有知道此次事故的旁观者感到震惊。

2007123日奈曼旗公安交警大队作出200710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对基本事实是这样认定的:受害人(死者)仁沁桑布是驾驶摩托车与张忠民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向右转弯的重型无照自卸货车左侧相撞,由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与自南向北已经向右转弯的自卸货车车身中间的左侧防护栏相撞致受害人当场死亡(祥见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为此死者近30多名亲属到当地政府上访并到交警部门找承办人质问什么理由作出这种不讲理的认定结论,凭什么作出死者驾车逆行的认定?如果摩托车从车身左侧护栏处相撞,死者为何却倒在货车的车头前方,摩托车被撞倒后车身右侧与地面形成的严得磨损痕迹(见照片)和大车车盘底部的痕迹如何解释。但承办人作出了让人难以相信的解释说是死者从左侧护栏下进入车身下后又从车身下窜到大车的前边。车底下的痕迹是死者从左侧车身向车头前窜出去时形成的。

以上这种解释是不符合常理的解释,也是荒唐的,不用说是专业人员,就是普通人也是不能接受的。对此受害者家属向奈曼旗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纪检委等部门申诉,甚至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组织30多名亲属到政府和公安上访,印发传单,这也未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公安机关仍在坚持所做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内蒙古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宝玉接受委托后,对交警的卷宗证据经认真分析之后,向公安、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提交了律师建议书,认为这一责任认定,疑点太多,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现场痕迹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书中的事实错误和主要疑点

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死者)仁沁桑布是驾驶摩托车与张忠民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向右转弯的重型无照自卸货车左侧相撞,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认定书以此认定受害人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事实真象并非如此。

一、肇事机动车是未经登记并无牌照的上路车辆,该认定书没有对事故发生的道路及交通环境状况进行说明分析。

二、肇事车辆是违章行驶受害人是与肇事车辆同向靠右行驶,没有违章。并非逆向行驶。

1)受害人当天下午四点半事故发生时正是下班时间,从单位(旗职业高中)通往回家的路上,是自南向北驾车行驶。出事路段是受害人回家必经之路。当行至奈曼三小门口时与证人郭风仙会的面,会面后继续向回家的方向骑摩托车向东往北上了往北拐的坡道上,受害人是行驶在自南向北下坡路段右侧的人行道上,并与同行的肇事车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隔离带。

2)在事故发生时有在场的行人徐作义与受害人同在右侧的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他证实受害人是驾车自南向北走的靠右的人行道。

3)从受害人尸检受伤部位来看:都是身体右侧划痕,头部右侧有摔擦痕(祥见现场照片)。

4)从受害人身着的衣物受损痕迹来看,也是右侧被擦破(有遗留的衣物)。

5)从摩托车现场受损的明显压痕和与肇事者的撞痕也证明受害人是同向行驶(见实物证据受损的摩托车),肇事车的主车车头右侧照明灯罩处有擦痕;车前右侧保险杠有擦痕;右前车轮胎有撞擦痕;同时受损摩托车的右侧排汽管有与路面有明显的大面积的摩擦痕;后车右侧轮胎内和右侧车轴内有路面石块嵌入其中。摩托车前轮被肇事车前车轮碾压后(向左扭曲)变形。

以上痕迹证明机动车向东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机动车车头从左与侧摩托车相撞后向右倒地形成的。

三、现场记录无法解释的几个疑点,足以证明责任认定书中是在故意为肇事者隐瞒事实真相。

其一、现场记录并没有记载撞击点,根据记载,摩托车是在主车底下的前后轮之间,头东南尾西北。前轮顶在汽车前轮胎下,后车轮顶在肇事车左侧车底的防护栏下,而受害人却是在肇事车头的右前方,如果人车同时从大车的左侧防护拦钻进正在高速运动的机动车下面,受害人只能卷在车底下。从运动力学的角度看,无论如何,人不可能被摔到车的另一面。如果从车底下弹出,人的衣着和身体必然要有严重的撞、刮、划、扎等伤痕(见现场图)。

其二、摩托车是向右侧到在肇事车主车的前后轮下,摩托车后车轮被碾压后都是向左弯曲。如果摩托车是逆行从大车左侧相撞,摩托车只能是向大车行驶的方向(左侧)摔倒或被刮倒。

其三、因为摩托车的高度是90公分,而大车前后轮之间的防护栏底部离地的高度只有50公分。行驶的摩托车再加上人的高度,无论如何也不会从主车中间钻到肇事车下面的。

三、认定书认定事实根本就没有对证据成因(鉴定结论)的分析,主要是痕迹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

如所依据的肇事车主车左侧防护拦“擦痕证据”没有经过专业性痕迹鉴定,该痕迹没有排他性。摩托车的受损痕迹应与肇事车身撞痕相吻合。因为肇事车辆本身就有很多可疑撞擦痕:尤其是肇事车的主车车头右侧照明灯罩处有撞擦痕;车前右侧保险杠有撞擦痕;右前车轮胎有撞擦痕;同时受损摩托车的右侧排汽管有与路面有明显的大面积的摩擦痕;后车右侧轮胎内和右侧车轴内有路面石块嵌入其中。摩托车前轮被肇事车前车轮碾压后(向右扭曲)变形等等。以上这些痕迹(见现场照片)认定部门没有采集,没有进行专业痕迹比对。左侧防护拦上的“擦痕”是新是旧无法证实,也不能证实是摩托车逆行而造成的撞痕。

2007314日,受害者家属委托律师向奈曼旗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三位在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都到庭出庭作证,证实了受害人是从南向北行驶(不是从北往南逆行)中被同向行驶的大车在急转弯时从侧面被撞致死的,摩托车是从前面撞倒后卷进货车下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还事实以真象,也是为了从科学解度印证事故案情事实和事故的成因,根据当事人和律师的申请,委托山东省交通学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根据现场事故车辆和事故痕迹对事故的成因依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详见司法鉴定书)。鉴定的结果证实了是货车在向右转弯时从侧面将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和摩托车撞倒,将摩托车卷进车底下的。同时也证明大车左侧的防护栏上的痕迹不是事故痕迹。这与现场目击证人所证实的事故过程完全吻合,涉嫌刑事犯罪,2007625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07127日奈曼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通辽市公安交警支队督办下依法撤销了奈曼旗公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事实并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最终认定肇事司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后思考

奈曼旗交警大队第200710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粗燥,没有对采集的物证痕迹的成因分析,认定的事故的基本事实与现场物证所反映的事实皆然相反,自相矛盾的疑点颇多,甚至编造事故事实,没有科学性和真实性。这不是技术上的错误,而是暴露了公安执法人员故意隐瞒真相、伪造事实的严重的失职行为。这一认定的结果导致没有事故责任的受害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得不到应有赔偿;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不仅逃避法律惩罚,也不承担法律赔偿。这也正是受害人家属及众多亲属在该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后印发传单向社会求助,多次到奈曼旗政府申请喊冤的主要原因。

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客观真实,关系到过错责任的划分,也关系到案件的准确定性,更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合理赔偿,是否公正处理此案,直接影响公安交警部门的公众形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5条第十项和117条:交通警察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事故承办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供稿人:宝玉,时间:2007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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