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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沁桑布交通事故死亡案引起《内蒙古法制报》关注
[ 2008-3-30 22:23:00 | By: 天上草原 ]
 

       2008321日《内蒙古法制报》第四版“新闻110

 

回家路上被无牌重型货车撞伤致死

奈曼旗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本报记者 ●李海涛

 

近日,家住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乌根包冷村的包玉芹来本报反映:2007111日,她爱人仁沁桑布骑摩托车去工作单位查看涨工资情况时,回家路上被一辆无牌重型自卸货车撞伤致死。

2007111日下午4时,仁沁桑布从所在单位奈曼旗职业高中驾摩托车回家,当行至大镇东明仁路镇东烘炉北门门东自南向北的公路时,仁沁桑布在非机动车道上自南向北靠右行驶时,与在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的张忠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带一挂车)在向右急转弯进入路东的烘炉北门口时因没有避让靠右同行的直行车辆,将正在驾驶摩托车靠右行驶的仁沁桑布从左侧连车带人撞倒,仁沁桑布被撞后当即被弹出去倒在货车车头前,被认定是当即死亡。而摩托车则被货车碾轧,被卷进车身底下。当时在现场的有很多等客车的人徐作义、道布、苏和等现场目击证人都目睹了这一事故发生全过程。事故发生后,当即向公安交警大队报案,公安交警大队接案后来到事故现场,对现场及现场痕迹进行勘验,尤其是是对自卸货车车头底部碾压摩托车时形成的多达七处的刮擦痕迹进行拍照取证。无牌照肇事货车和被撞损毁的摩托车也都被运到交警大队。但时间不长,交警部门就对无牌照肇事车放行。他们只好等待交警的认定结果。

2007123日奈曼旗公安交警大队作出200710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对基本事实是这样认定的:受害人(死者)仁沁桑布是驾驶摩托车与张忠民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向右转弯的重型无照自卸货车左侧相撞,由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与自南向北已经向右转弯的自卸货车车身中间的左侧防护栏相撞致受害人当场死亡

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 2007314日,受害者家属委托律师向奈曼旗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三位在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都到庭出庭作证,证实了受害人是从南向北行驶(不是从北往南逆行)中被同向行驶的大车在急转弯时从侧面被撞致死的,摩托车是从前面撞倒后卷进货车下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还事实以真相,根据当事人和律师的申请,委托山东省交通学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根据现场事故车辆和事故痕迹对事故的成因依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证实了是货车在向右转弯时从侧面将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和摩托车撞倒,将摩托车卷进车底下的。同时也证明大车左侧的防护栏上的痕迹不是事故痕迹。这与现场目击证人所证实的事故过程完全吻合,

如果根据以上物证和人证所反映的事实以及通过法院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客观认定,认定结果也就截然相反,事实真相也将会大白于天下,最近,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的律师告诉记者,奈曼旗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证据成因的分析,认定事故的基本事实与现场的物证所反映的事实不一致。

2007127日通过奈曼旗公安局和通辽市交警大队有关部门的调查最终撤销了2007123日作出的由死者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重新作出20071350号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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