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兰××,男,1947年生,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23日向武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在2007年4月间收购32.3斤约80多只田鸡,后经鉴定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被告人兰××委托兰子禄律师为其辩护,兰子禄律师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出售的虎纹蛙被公安机关查扣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积极主动预缴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系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武平县法院予以采纳。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号:(2007)武刑初字第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