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男,1963年生。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7年6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淫秽音像制品106片。构成贩运后被告人石××家属委托兰子禄律师为其辩护。兰子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石××属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对被告人石×标作出拘役二个月零十日的判决。
本案号:(2007)龙新刑初字第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