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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从轻处罚拘役二个月。
[ 2008-2-16 18:16:00 | By: 兰子禄律师 ]
 

被告人石××,男,1963年生。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765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19被逮捕。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淫秽音像制品106片。构成贩运后被告人石××家属委托兰子禄律师为其辩护。兰子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石××属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对被告人石×标作出拘役二个月零十日的判决。

本案号:(2007)龙新刑初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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