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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四十三万多元,从轻判处六年。
[ 2008-2-16 18:17:00 | By: 兰子禄律师 ]
 

被告人吴×山,男,1959年生,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06113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被逮捕,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从1999年以来,长期在家中组织民间“标会”骗走会员共计人民币439009元。20063月初被告人吴×山伙同其妻潜逃到广东省佛山市打工后,通过网上查获。兰子禄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在庭审中提出:“⑴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⑵被告人去广东打工是为了偿还欠会员的钱,并不是携款潜逃,而且标会的钱是用于其做生意,并不是用于非法活动。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⑷被告人有八十多岁的父母亲,下有两个子女正在读大学,其妻子又无职业,故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号:(2007)龙新刑初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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