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记 忆
最 新 评 论
专 题 分 类
最 新 日 志
最 新 留 言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指控盗窃三起,成功辩护法院认定二起
[ 2008-2-16 19:34:00 | By: 兰子禄律师 ]
 

被告人冯××(女),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15日被刑拘,20061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色相引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05823日的该起盗窃,虽有失主的陈述和辩认笔录,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冯××具有作案时间,故指控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冯××的辩护人对该起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案号:(2006)龙新刑初字第465
 
 
发表评论: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