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女),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刑拘,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色相引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05年8月23日的该起盗窃,虽有失主的陈述和辩认笔录,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冯××具有作案时间,故指控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冯××的辩护人对该起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案号:(2006)龙新刑初字第465号